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19-10-10
2019年10月8日下午,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杜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及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一案進行集中公開宣判。
杜某某等人涉惡勢力集團犯罪案
15時整,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對杜某某、董某等六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共涉及被告人六名,其中二人系累犯,一人有犯罪前科,三人系吸毒人員。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起,被告人董某、漆某某、王某、范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杜某某的組織下,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對途經國道321瀘州境的超載超限大貨車進行滋擾、追逐、攔截、恐嚇,向大貨車駕駛員強行索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逐步形成以杜某某為首要分子,董某、漆某某、王某為重要成員,范某某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滋擾、追逐、攔截、恐嚇大貨車駕駛員,向大貨車駕駛員強行索要財物;為了達到不法目的,恐嚇他人;還利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對途經國道321納溪境的大貨車駕駛員形成的心理威懾,通過微信收取大貨車駕駛員被迫繳納的“過路費”,涉案金額共十萬余元。
經過開庭審理,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杜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董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對被告人漆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被告人王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被告人范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對被告人龍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李某涉惡勢力犯罪集團“保護傘”犯罪案
16時,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擔任瀘州市路政管理支隊超限檢測管理中心主任助理,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擔任瀘州市路政管理支隊江陽超限檢測站常務副站長。在此期間,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多次為杜某某等人收取“過路費”攔車、放車等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四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杜某某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然為其提供幫助,充當了惡勢力犯罪集團“保護傘”,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應當從重處罰。
經過開庭審理,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ニ萬元。
該二起案件的判決嚴格適用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該二起案件的集中公開宣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守初心,擔使命”,依法行使職能,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堅強意志和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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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溫華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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