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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學生放學后在學校附近被打殘 學校無責

川南在線2010—2019四川新聞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6-05-14

瀘州:學生放學后在學校附近被打殘 學校無責(圖1)

庭審現(xiàn)場


  瀘州市納溪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學生放學在學校附近被校外人員打傷致殘的健康權糾紛案。由于是放學后且在學校附近,學校保安履行了應盡職責讓受傷學生得到及時救治,最后,法院判學校不擔責,由傷人者(已另案判決獲刑)承擔80%的責任,另一當事者承擔20%責任。

案情回放:
學生放學后學校附近被打傷致殘

  2015年5月6日下午6時許,瀘州市納溪區(qū)新樂中學學生陳劍霖放學后,剛走到校門外的公路上,被已輟學的同班同學姚佳攔住,要求他為此前在校園撿拾某同學的校牌沒有交給姚佳而是交給保安之事道歉,陳劍霖當即拒絕。姚佳扇了陳劍霖一耳光,陳劍霖隨即還手打了姚佳一耳光。然而,已有防備的姚佳早已請了與之互認為“干兄妹”的校外人員喻洪云作幫手,見姚佳被打,喻洪云沖過去用右手手肘猛擊陳劍霖的頭部和頸部,致陳劍霖當即受傷倒地。

  沖突發(fā)生后,新樂中學的一名門衛(wèi)趕過去制止,由于沖突時間只有1分多鐘,門衛(wèi)趕到時陳劍霖已倒地,門衛(wèi)當即將之扶起并撥打110報警。在民警幫助下,陳劍霖被送往納溪區(qū)人民醫(yī)院,當晚又轉往西南醫(yī)科大學附屬醫(yī)院。治療165天后,共用去醫(yī)療費137435元。后經(jīng)司法鑒定,陳劍霖為重型閉合性顱內損傷致右側肢體偏癱,肌力和腦外傷均構城Ⅲ級傷殘,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今年1月11日,陳劍霖將新樂中學、姚佳及監(jiān)護人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醫(yī)療和傷殘等各項損失819081元,特別要求新樂中學承擔60%的責任。

法院判決:
學校教育管理無過錯不擔責

  4月25日,納溪區(qū)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喻洪云具有主觀過錯,客觀上實施了非法侵權的行為,且該非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姚佳系引發(fā)喻洪云傷害陳劍霖的必要原因。綜合兩被告的過錯及原因,喻洪云、姚佳對陳劍霖的損害后果分別承擔80%和20%的責任。

  對于被告新樂中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認為,本案事發(fā)在新樂中學校門外,放學時間段,事發(fā)突然,持續(xù)時間很短,學校門衛(wèi)發(fā)現(xiàn)后及時制止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事后又及時護送到派出所和醫(yī)院,并及時通知原告家長。因此,新樂中學盡到了管理職責,沒有過錯,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陳劍霖受傷后造成并由法院認定的各項損失252685元,由喻洪云承擔80%賠償共202148元,姚佳承擔40%賠償共50537元,姚佳財產(chǎn)賠償不能或不足部分,由作為監(jiān)護人的父母連帶賠償。

以案說法:
學校為啥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學生放學后在學校門口受傷,學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機械和孤立地以學校大門圍墻為界。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關于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除了具備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以外,還必須具備三要件,即:學生人身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有過錯;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過錯與第三人的致害應當有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

  該法官說,陳劍霖雖然有受損害的事實,但其受損害的情形是發(fā)生在陳劍霖放學后的校外,且學校保安人員獲悉情況后立即上前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護送至醫(yī)院治療,即學校履行自身的教育管理職責,既無主觀上的過錯,也無客觀上的違法行為。陳劍霖受傷的結果與學校的教育管理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故其他三個要件學校均不具備,學校對原告陳建霖的受傷沒有任何民事責任。因此,新樂中學不承擔賠償責任。(周超文 林萬泉 記者 岳東)

編輯: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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